河源市区排水排污管道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11-12-17 07:51:24 510

为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河源市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排污、电力、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照明、公安交通等各类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
第一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三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临时设置管线的除外。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 下列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2.房地产开发小区(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3.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4.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5.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6.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7.通信电缆≥2孔的; 8.各类工业管线; 9.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五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1.第三条3、4、5、7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2.规划宽度<10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3.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六条 申请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单位填写有关的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设计说明; 4.1/500、1/1000或1/2000地形图(需在图上标出所建项目的位置及有关尺寸); 5.1/500、1/1000管线施工图(含总平面图、标准横断面图); 6.管径500毫米以上的供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24孔以上的电讯导管应加送纵、横断面设计图和附属设备图;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特殊管道的管架,应加送结构图和基础图; 7.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图(单项管线工程视情况定); 8.线路走向图; 9.管线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10.大、中型建设项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的其他材料。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航道、河道、桥梁、铁路、公路和建筑物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桥梁(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位置。在桥梁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在桥梁上通过的管线,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第九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设置高度,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等规范办理,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同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二条 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线应当建设管线共同沟,其他有条件的路段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荷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费用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核定。 第 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道路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 应当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第十四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道路下穿作业的管线工程,应当采用盾构、顶管、穿凿涵洞等技术进行施工作业,因特殊技术原因确需开挖路面的除外。 第十五条 新建小区、单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时编制地下管线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小区管线规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高压线路,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规划的要求,规划区内允许设置的架空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均为临时性管线,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河流,当城市建设需要时,临时性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八条 允许设置的架空线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尚未实施可设置临时架空线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按城市规划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之日起3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市规划建设、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工程竣工的验收,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并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的竣工日期在河源网站上予以公告,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城市管理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监督道路修复及其工程质量。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省建设厅核发的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河源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并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的批后管理,及时组织验线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保障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规划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并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核发《河源 市建设工程(市政管线)验线合格通知书》后,方可施工;测绘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单位填写《河源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市政管线),并提交建设工程(市政管线)验线合格通知书、地下管线竣工图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标准是:该工程是否符合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内容和中间规划检查的整改要求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挖掘许可证的内容要求。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验收小组在审阅有关资料,组织有关建设单位到现场检查验收后,填写《河源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提出规划验收意见。 2.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补齐相关资料。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 二十八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按照重新调整 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 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批准管线损坏的,由未经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 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 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管线损坏的,由管线单 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原因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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